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日前,自治区检察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厅、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严格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聚焦检察监督职能,《办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在食品行刑衔接中的全流程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对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以及公安机关受理、立案侦查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检察机关适时采取提前介入等方式,积极引导侦查活动;人民检察院发现市场监管部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及时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商,并可以派员调阅、查询有关案卷材料,提出建议依法移送的检察意见。对公安机关不受理、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或者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可以书面提出检察意见。发现包庇纵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
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办法》建立了联合督办机制。自治区检察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厅、公安厅对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引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案件、跨地区案情复杂、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等实行联合督办。承办地的人民检察院成立联合办案组,逐级报送办理进展。
《办法》在协作保障方面要求,四部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包括案件信息发布沟通、舆情分析、定期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平台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中的食品案件信息可根据需要向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检察院共享。